特區政府上周公布了本港私營骨灰龕的資料,分為第一部份和第二部份,前者符合土地契約用途和規劃規定,以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後者則在不同程度上違反土地契約用途和規劃規定,其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所以不屬第一部份的骨灰龕。政府用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一部份和第二部份,代替食物及衛生局副局長梁卓偉早前提出政府會公布的表一表二,明顯是取巧,一般市民和輿論不會察覺有分別,實質卻截然不同。因為表一表二意味前者符合政府未來發牌所需的資格,後者則必須先改變土地契約用途及符合規劃規定,否則很大機會不獲發牌。可是,必須依法治港的特區政府,其實沒有法律依據裁定列入表二的私營骨灰龕違法,因而不符條件,不獲發牌,而列入表一的私營骨灰龕,其實亦有部份不符土地契約用途或規劃規定,所以一旦正式宣布,必定引起重大社會爭拗,甚至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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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應傳媒輿論的壓力和壓力團體的要求,政府又不能甚麼也不做,於是由發展局公布巧立名目的私營骨灰龕資料,企圖矇混過關。
但對廣大市民以至傳媒輿論而言,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一部份和第二部份,與表一及表二根本沒有分別,就是絕大部份私營骨灰龕都是違規非法經營,已購買私營骨灰龕位的消費者權益完全沒有保障。最離譜的是,發展局在公布私營骨灰龕資料之同時,卻附屬免責聲明,表示對其所公布資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可隨時更改或刪除資料,在姿態上,與早前梁卓偉表示政府不會對買入私營骨灰龕的市民負責,他們沒有補購公營骨灰龕的優先權利。換言之,市民買入私營骨灰龕屬於私人交易,政府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一切後果,貴客自理。
骨灰龕屬於社會服務,性質其實與住屋問題一樣,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分別只在陽間和陰間而已。由於公營骨灰龕供應不足,長期供不應求,私營骨灰龕才會應運而生,如果私營骨灰龕大量倒閉,已購買骨灰龕的市民不獲賠償,或者只有賠償卻不獲安置,大家以為政府可以撒手不理嗎?發表免責聲明,正是特區政府不負責任的表現。
發展局的免責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