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月六日,食物及衛生局發表骨灰龕政策諮詢檔,就一系列關於骨灰龕政策的建議措施諮詢公眾,為期約三個月。
2.政府有關的未來政策檢討,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
一 . 增加骨灰龕設施的供應,滿足社會的整體需要;
二 . 鼓勵市民接受以更環保及可持續進行的方式處理先人骨灰;
三 . 加強消費者在選購私營骨灰龕設施時的保障;
四 . 加強規管私營骨灰龕,以期更有效處理違規情況 .
3.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政府肯定私營骨灰龕在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滿足龕位需求外,更讓消費者有所選擇,我們深表認同。
4.然而,政府建議將會發表兩張私營骨灰龕名單,以地政總署及規劃署的資料為據,按照是否符合土地契約和法定規劃要求為標準,將現時存在和營運中的私營骨灰龕分列兩張表內,我們強烈反對,期期以為不可,因為有關措施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更不可行。
5.政府將現存的私營骨灰龕分為表一:符合土地契約及法定地政和城市規劃規定的私營骨灰龕,以及表二:不在表一內的其他私營骨灰龕,其實絕不恰當,缺乏法理依據。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不少被指不符合土地契約土地用途規定的私營骨灰龕,都是由於地政署認為「人體骨灰」屬「人體遺骸」不予批淮,但有關法律觀點與現時負責制定政策的食物及衛生局所持的看法截然不同;存在的重大差異,肯定對大部分私營骨灰龕是否符合土地契約帶來法律爭議,不排除司法覆核的訴訟。在政府未能釐清何謂「人體遺骸」的法律觀點前,我們認為政府強行將現存私營骨灰龕分列兩張名單,並可能將大部分私營骨灰龕列入「不認可」的表二內,全無理據,只會令業界經營困難,對市場運作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教已購置龕位的市民無所適從,最終損害消費者權益。
6.政府表示兩份名單會於兩、三個月內公佈,對業界造成的經營困難與對消費者構成的市場混亂,事前並無深入調查研究,缺乏充分瞭解,對業界更從無諮詢意見,極不合理。
7.在新法例生效前,政府雖然建議設立發牌制度,但只有被列入表一的私營骨灰龕才可獲發牌照,其餘被列入表二的私營骨灰龕,都需申請臨時豁免,但在法例通過後,獲臨時豁免的私營骨灰龕,必須凍結骨灰龕位數目和停止出售龕位。對於已經購買被列入表二的私營骨灰龕龕位的消費者權益,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障,只將責任完全推到消費者身上。倘若他們購買龕位的私營骨灰龕最終不獲發牌,如何妥善處理先人的骨灰問題,消費者也需自行處理,政府全不負責,有關市民更不會獲優先權購買公營骨灰龕,極不合理。
8.本港的骨灰龕位長期供不應求,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政府雖然表示會撥出十二幅可供發展骨灰龕的用地,又鼓勵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和宗教團體在適合土地發展更多骨灰龕設施,或擴充現有設施,但根據諮詢檔提供的數據,未來十年,本港骨灰龕的供應短缺,仍約高達二十八萬個,必須依賴私營市場供應,解決問題。為了紓緩供不應求的問題,政府竟然建議改變現行提供永久提供的公營骨灰龕位/金塔設施的安排,並引入徵收管理年費的制度,將在限期內無人續期及連續多年欠交管理年費的龕位收回,然後將原先安放的骨灰移往公共儲存庫或撤放在紀念花園內。有關措施安排,完全違反中國人慎終追遠、尊重先人的傳統,顛覆倫常,教廣大市民死後也無法安身,永不暝目。更荒謬的是,政府竟然建議向交還公眾骨灰龕位以供重用的人士發放特惠津貼,以金錢利誘後人出賣租先,如斯公然鼓勵市民違反孝道,顛倒倫理,肯定徹底違反民情。
9.諮詢文件建議的解決龕位供應辦法,表面似是有理,實質並不可行。首先,增撥的十二塊土地能否獲得地區人士及區議會同意用作興建骨灰龕,頗成疑問,證諸過去的歷史經驗,即使不被反對,也會曠日持久,短期內不能解決市場短缺的問題。其次政府建議發展商將工廠大廈向城規會申請改建為多層骨灰龕,目前也只停留在理論階段,實際並無具體清晰政策合,政府也沒有承諾予以大力支持,其中單是交通設施和環保的考慮條件,以足令有關申請長期耽擱,因此有關建議根本不符實際,並不可行。
10.如果大部分現行私營骨灰龕被列入表二,由於潛在消費者有所顧慮,獲臨時豁免的私營骨灰龕又因不淮繼續售賣龕位而可能缺乏資金營運,最終不獲發牌的骨灰龕,更會被逼停辦,加上目前寄存在長生店未安放的骨灰,估計受牽連的骨灰龕用家數以十萬計,有關的先人骨灰將會無處安放,而諮詢檔對必然會爆發的潛在危機全無估量,更無辦法解決,勢必形成社會大混亂,激發民怨民憤。須知道,金錢賠償絕不能解決有關問題,因為數以十萬計的潛在苦主,最需要解決的是永久安置他們的先人骨灰的問題。現時政府的有關建議不單無法紓解民困,更勢必將問題加速惡化,形成無法解決的社會重大危機。
11.政府現時建議修訂《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為私營骨灰龕的發牌制度制定條文,但條例的修訂,最快也要二至三年完成,屆時現任政府已經落任,明顯是將責任推向下屆政府,拖延時間,推卸責任,完全無視社會、業界和廣大市民的意願,要求盡快設立發牌制度,將私營骨灰龕的營運規範化。我們完全贊成政府立法和發牌規管私營骨灰龕,有關措施肯定有助本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福位元商會成立的目的,亦旨在團結業界,制定守則,完善運作,為廣大市民提供穩定可靠、妥善完備的服務。不過,在政府未釐清何謂「人體遺骸」的法律觀點前,我們認為政府以符合土地契約和法定規劃要求為標準發表兩張名單,並不洽當,絕不可行,因為只會製造市場混亂,形成不必要的恐慌,最終必會醸成社會重大危機,教數以十萬計的苦主傍徨無助。千千萬萬先人骨灰無處安放,死不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