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厭惡性設施訂補償機制

///為厭惡性設施訂補償機制

為厭惡性設施訂補償機制

來源:星島日報   作者:    2010-10-28 15:36

從社會角度,處理廢物、發電、建骨灰龕等是必須的公共設施,縱使不受居民歡迎,最終都要選址興建。過往選取合適地點,主要從技術上考慮,譬如交通安排,地理環境,以至區內人口多寡或對鄰近產業的影響等。根據這些「客觀」標準選了地點,區內居民除非有具體而充分的理由反對,否則就算萬般不願意,都難以改變「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決定。

過往的行政決定,在盡量減少影響居民原則下,可以較不受民意影響,然而,這種情況隨社會開放已經改變,尤其當議會對爭議項目影響選舉的效果日益關注下,行政機關的決定,往往無法通過議會關口,將軍澳擴建堆填區被逼擱置,將為日後同類設施帶來示範作用,要應付新的政治形勢,就要考慮新的回應方法。

現時當局要減低興建不受歡迎設施的阻力,不外兩大招數,一是盡量減低負面影響;二是曉以大義,然而,單靠這些方法,現在幾乎肯定無法說服居民及地方議會接受,故此當局會增加一些「誘因」,譬如承諾增建額外的社區設施,作為爭取支持的籌碼。

By |2018-09-26T13:17:28+08:0028 10 月, 2010|最新新聞, 最新消息|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