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執骨的程序」
(i) 安葬於公眾墳場
根據現行法例,安葬於公眾墳場滿六年的骸骨,必須遷移
申請人到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
應安排由登記承辦商撿拾離世者的骨殖;承辦商名單上載於食環署網頁
若期限屆滿時親屬仍未完成「執骨」,食環署會代為撿拾,加以火化,並將骨灰安葬於沙嶺墳場公墓內
(ii) 安葬於私營墳場
帶同墳場發出的准許「執骨」文件及申請人與離世者的關係證明文件,到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及辦理「起回骨殖授權書」手續
如未能出示有關文件,須在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iii) 安葬於公眾 / 私營墳場以外地方
帶同以下文件,到食環處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
離世者的死亡證正副本〈如沒有死亡證,須先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補領〉;
新近拍攝的山墓遠景及近景相片各一張,清楚顯示碑文的全部文字;
與離世者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則須在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有關墳場的准許下葬文件正副本〈若申請人欲將骨殖重葬於私營墳場〉;以及
填妥的申請表格
(2) 骨殖處理方式
(i) 火化
骨殖火化申請可在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
申請人辦妥手續後,可安排登記承辦商前往墳場「執骨」,然後帶同離世者的骨殖及有關文件和收據,前往和合石或長洲火葬場辦事處辦理骨殖火化登記手續
待離世者骨殖火化後,領回骨灰及「領取骨灰許可證」。火化後的骨灰處置方法詳情可參考第14頁的骨灰處理方法
(ii) 重葬於私營墳場或政府的和合石墳場、沙嶺的金塔墳場或離島的公眾墳場內
可在食環署墳埸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
如離世者已安葬於公眾墳場的金塔位,食環署只會處理調遷及重葬於騰空的舊有金塔位的申請
如申請和合石或沙嶺金塔墳場的私人地段,須提交有關商會或團體的證明文件
如離世者並非葬於食環署轄下的長洲、大澳或梅窩禮智園墳場,而欲申請上述墳場的新金塔位,須同時提供由當地鄉事委員會發出的信件,以證明離世者符合安葬資格
(iii) 於公眾墳場金塔位加葬骨殖或加葬骨灰
可在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
(3) 運送骨殖出入境
(i) 骨殖離境
申請人必須提供:
– 骨殖最終處理方法的證明文件;
– 「撿拾骨殖許可證」;以及
– 「土葬證明書」及許可證
可在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就曾經土葬的骨殖申領「土葬證明書」
(ii) 骨殖入境
申請人必須提供:
– 骨殖最終處理方法的證明文件;
– 由骨殖運出地的衛生當局簽發的死亡登記證明書和離境證;以及
– 與撿拾骨殖有關的有效衛生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