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火葬許可證

///申請火葬許可證

申請火葬許可證

(1)下述任何人均可按本條所列他們之間的優先次序,以附表1的表格1向衞生署署長申請將遺骸火化的許可證─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 告)

(a) 死者的 遺囑執行人或 其妥為授權的 受權人或 代理人;

(b) 在 提出申請時, 死者在 香港尚存的 最親親屬, 或 該親屬妥為授權的 受權人或 代理人;

(c) 管有一份看來是死者簽署的 書面指示的 人, 而在 該指示中, 死者要求將其遺骸火化;

(d) 具有資格獲授予遺產管理書或 遺囑認證的 人;

(e) 就其遺骸而提出申請的 有關死者去世48小時屆滿後, 衞生署署長認為是適當提出該項申請的 人。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 每項申請, 須附有下述文件或 證據─

(a) 如該項申請是就一名非活產嬰兒而提出, 則須附有一份按照《 生死登記條例》 (第174章)第18條發出的 證明書;

(b) 如遺骸─

(i) 是屬於一名在 香港以外地方死亡的 人;

(ii) 已被合法埋葬不足1年, 並已被合法撿掘出來; 或

(iii) 已停放在 附表3所指明的 厝房內, 則須附有衞生署署長認為足以證明死者的 死亡並非由於毒藥、 暴力、

非法手術、 缺乏生活必需品或 疏忽而引致的 死因文件證據;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c) 如屬其他情況, 則─

(i) 一份按照《 生死登記條例》 (第174章)第20(b)條條文發出的 證明書, 證明死者的 死因; 及

(ii) 一份由醫生發出, 格式如同附表1表格2的 醫學證明書。

來源:第132M章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第4條

By |2018-08-07T17:18:48+00:00六月 24th, 2018|殯葬法例, 骨灰龕法例|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