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食物環境衛生署
日期:2011-01-13 16:01
申請人必須為該靈灰龕的持證人。手續如下:
(一) 填寫申請表格;
(二) 填妥的表格須連同有關文件一併交回或寄回本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三) 辦妥手續後,本署約需兩個星期處理及回信給申請人;
(四) 收到通知信後,可依信上指示到靈灰安置所辦理骨灰遷出手續。
註 :
1) 如持證人因事未能親自到本署辦理有關灰位的手續,可委託律師或以書面授權其親友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2) 如持證人患病或行動不便,可書面授權其親屬(連同醫生的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辦理;
3) 如持證人快將離港,可聯同其委託人到上述辦事處辦理授權或轉換灰位持證人手續;
4) 如持證人長期不在香港,可委託當地律師或公證行發出信件授權其親屬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5) 持證人在所有文件上的簽署,須與本署的檔案記錄相同,方為有效;
6) 委託人或獲授權人須在上述辦事處宣誓,以示願意承擔一切因灰位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7) 如持證人與親友失去聯絡,而持證人的親友欲辦理遷移靈灰手續,則親友須提交未能與持證人聯絡的證據,及到上述辦事處宣誓;
8) 如持證人已去世,其後人可帶備持證人的死亡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宣誓,辦理繼承灰位及將靈灰遷出的手續;
9) 灰位持證人、委託人或獲授權人接獲本署發出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將骨灰遷出。